通州湾核心区海堤保洁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692-SXSJ-C2026-0001
二、项目名称:通州湾核心区海堤保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通阿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南通市海门区富江路嘉禾苑南门卫
被投诉人: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555号鸿鸣摩尔1号楼13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类似环境卫生或物业管理荣誉表彰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和“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在人居环境工作评比中获得街道或以上政府人居环境部门颁发的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两条评分标准将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表彰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部门荣誉表彰评比活动跟企业成立年限和经营年限相关,对成立不满一个月的企业实行了歧视待遇。\n2.本项目2026年2月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招标文件将拟派项目负责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的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对2026年以来成立的新生企业实行了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取消本项目中标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取消本项目招标代理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三年。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处理结果:关于投诉内容1,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将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人居环境领域的政府荣誉表彰作为加分项,此类荣誉表彰体现了供应商的服务水平,与项目履约能力相关,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且未对地域和行业进行限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n关于投诉内容2,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9日,将拟派项目负责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的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n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t\n投诉内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他投诉均不成立,驳回其他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