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7年常州市(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公务用车(不含新能源)维修和保养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400-JZCG-K2025-0249
二、项目名称:2025-2027年常州市(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公务用车(不含新能源)维修和保养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常州飞斯特汽车配件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常州市钟楼区银花路4号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本次参与2包的供应商为39家,因低价澄清的单位28家,占比71%。我方在接受到项目澄清要求时,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回复并详细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但仍被告知无法证明合理性。 投标价格是企业综合考虑成本、市场策略等因素确定的,低价可能源于高效管理、成本控制优势等,不必然等同于恶意低价。2. 本次征集文件的制定,并未有评审价相同的供应商推荐入围供应商排序规则。属于招标文件重大缺失,因而导致项目采购不成立。3. 根据招标文件23.3的文件要求,采购中心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25.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及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中心及评审小组联系。我方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全程保持通讯畅通,但未收到任何专门人员联系,直至我方在苏彩云系统查询。我方认为本次项目采购过程中属于玩忽职守,严重渎职。4. 在采购合同文本的附件一中已描述乙方同意按“附件一”中确定的价格为框架协议期限内的最高限价。允许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本次采购过程中满足低于50%限价标准的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该结果可以认定为投标供应商不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中标单位在后续第二阶段应以第一轮中标价格本次采购过程中满足低于50%限价标准的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该结果可以认定为投标供应商不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中标单位在后续第二阶段应以第一轮中标价格执行,若低于50%则一样属于异常低价否决范畴。这与招标文件中关于二阶段再次询价歧义。5. 根据采购中心于2025.7.7发布的更正公告,对于本次启动低价审查程序中关于50%和45%的划定不明确,而是以50%为准以偏概全,错误理解了62号文件。6.本次开标过程中对低于采购预算50%的均提出了质疑函,各供应商均积极反馈做出合理解释,但做最终予以驳回,且未给出合理理由,属于“一刀切”懒政行为。7.此次投标采用价格优先法的投标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标效率评审过程简化,主要聚焦价格对比,可快速确定成交供应商,提高采购效率。入围供应商评审报价均为22且报价异常高。与价格优先法的评标标准背道而驰。增加了财政的预算支出,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8.本次报价的依据为《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核定方法》(JT/T 1525-2024) 、《汽车维护与故障诊断修理工时定额》(2025版)。但该方案尚未在常州开展,并未普及。9. 响应报价低于50%,我方提供项目成本测算、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服务质量保障承诺,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贵方认定我方报价不合理并作无效响应,我方认为该判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存在瑕疵。我方在响应过程中,已按要求准备并提供与报价合理性相关材料,不存在 “不提供或材料无法证明” 的情况,贵方未充分核实便判定无效响应,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10. 此次评标结果中,大量供应商因报价低于50%且澄清后被废标,而报价刚好为50%的供应商全部中标且报价一致,是否可以认为本次评审将“报价低于限价50%”作为硬性标准,实际变相设定了最低价(6元/0.1工时),限定了最低价格,低于此价格即使为合理低价,也做无效处理。11. 我方与大多低于50%报价的其他供应商价格均未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的50%,未低于中标价的50%,未低于平均价20%,南京公务车二类中标价23元/工时,一类报价40元/工时,我方报价45元/工时,运管处备案价20元/工时,请贵方明确我方报价不合理是根据什么依据判断?根据哪一项法律条例判断我方45元/工时不合理?请明示?
投诉请求:请对投诉事项进行客观的回复。请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