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法院数字审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21-JZCG-G2025-0008
二、项目名称:响水县人民法院数字审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无锡新的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21-306
被投诉人:响水县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地址:响水县灌江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响水县人民法院
地址:响水县灌江路1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时序电源控制器的IP网络功能只有在IP网络广播系统中才能实现,在本次会议室采购中用不到此设备的IP网络控制功能,该设备参数是时序电源控制器为IP网络广播中的配套设备,与本次采购需求不匹配,建议修改采购需求。\n2、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清单第10/11/12项:根据参数判断此三项为一套网络无线话筒,该网络数字话筒容易产生延时和被WIFI等无线信号干扰,且声音还原度不高,该设备已属于技术落后淘汰产品,与本次采购需求严重不匹配,建议更改为与本次采购需求匹配的设备。\n3、投诉事项3: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实地勘察,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可自行组织实地踏勘。采购需求不明确,本项目含有装饰装修,未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装修图纸。\n4、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从业人员的规模人数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及符合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项目实施无关,明显存在控标嫌疑,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建议删除此项。\n5、投诉事项5:该技术方案设置分值占比太大,与本次货物类采购无直接必要关系,并且未根据采购需求进行细化量化。明显存在控标嫌疑,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建议删除此项。\n6、投诉事项6: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种做法有碍于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n7、投诉事项7: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与本次货物采购无关,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仔细核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以及技术参数要求中不合理标准或违反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条款,修改或删除这些不合理条款,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响水县财政局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