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现代农业园区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25-05-30 00:00:00

盐城市大丰区现代农业园区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04-SQGC-G2025-0008

二、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现代农业园区智慧农业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优可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城振阳街8号楼60号门市

    被投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15 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15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软件系统平台研发相应的能力,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有效证书予以评分,每提供1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6分。没有明确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标准,只是以模糊的:与本项目软件系统平台研发相应的能力叙述之使供应商提供软件制作权证书是由评委确认是否符合要求,这样的评分标准容易引起争议。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n投诉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n投诉事项3: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业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人虽然用类似业绩,但是却有附件条件至少包含农业类智慧园区物联网管理平台、灌溉系统、温室监测系统其中至少一项,采购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n投诉事项4: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理解完整深刻、针对性强、能够贴合采购人需求的,得4-6分;理解基本完整、针对性较强的,得2-3.9分;内容空泛,针对性不全面的,得0.1-1.9分;未提供不得分。”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盐城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为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议修正招标文件违规事项并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丰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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