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教育局理化生实验考试操作信息化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23-JZCG-G2025-0001
二、项目名称:阜宁县教育局理化生实验考试操作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华茗鑫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2幢36-1号
被投诉人:阜宁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地址: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运粮河西路101号2栋3层西
当事人:盐城华茗鑫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教育局、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2幢36-1号、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168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逐条做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n2. 采购人在明知质疑事项未依法在法定时间内逐条答复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的开标,并公示了中标结果。\n3.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与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指向性;\n4.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与合同履行无关;\n5.校级管理平台相关参数要求对应的评分标准存在检测标准或者检测内容不明确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n6.招标文件未设置获取相关软件著作权时间或者版本等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存在无法实现采购需求等问题;\n7.电子目镜相关参数要求对应的评分标准存在检测标准或者检测内容不明确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n8. 相关评审标准的描述不明确清晰,评审标准“酌情给分”存在评审标准不明确,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n9. 要求提供演示视频属于要求提供样品的情形,存在需要对产品进行主观判断以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n10. 评审因素不同分段的得分表述缺乏明确的评审标准,存在需要对方案进行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打分的情况;\n11. 要求提供的演示视频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且该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采购需求;\n12. 采购文件存在未明确采购标的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情形;\n13. 招标文件中质保期和学生文件三年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关联,该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n1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业绩的要求,采购人故意设置倾向性条款让意向单位中标。
投诉请求:1.对本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n2.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n3.责令采购人修订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1.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n2.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n3.驳回其他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阜宁县财政局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