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012-JZCG-G2024-0019
二、项目名称: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被投诉人: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未依法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的应为信息化硬件及软件产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代码:A020108),而非软件开发服务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代码:C16010000)。\n2.本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优于、完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扬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n3.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所有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项目需求中的软件功能技术参数及要求无关,即投标供应商如果提供的软件产品不满足项目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做扣分处理,可以在不扣分的情况下正常参与竞标,这种评分标准的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n4.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系统分析师证书、软件评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条,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甚他因素确定。招标文件中将上述这些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所列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并不合法。\n5.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员工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依法缴纳社保是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资格条件,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n6.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江都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