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防汛防台抢险救援装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24-12-12 00:00:00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防汛防台抢险救援装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04-JKGC-G2024-0008

二、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防汛防台抢险救援装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23-6号

    被投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盐城市建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投诉本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中使用某一特定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明显高于国家标准特有的、畸高的、畸低的检测数值以及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导致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被扣分的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并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再配合苛刻的针对参数的评分办法,实现锁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目的,来掩盖某些人不正当、不合法的控标、围标、串标的违法违规行为。\n投诉事项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如使用“优、良、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但采购文件中却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作为评审因素。\n投诉事项3:投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时候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如:中级及以上通信工程或网络安全等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ITSS-IT服务工程师证书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修改或删除将从业人员社保时限作为评标标准。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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