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阅读教学及智能借阅设备(包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JZCG-G2024-0139
二、项目名称:中小学阅读教学及智能借阅设备(包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被投诉人: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府街18号
相关供应商:南京和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0号1幢604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预算价为320万元,应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没有设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属于违法行为。2. 该项目需求中产品技术参数中存在指定品牌的违法行为。该项目需求中非法指定产品的硬件参数为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NXPICODE2、NXPICODESLIX、ST25DV04K或TRF7963A”。这一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3. 该项目未依法设置产品技术参数。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违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为技术参数及评审因素。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4. 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打★指标为必须满足项,如有负偏离将作为无效投标”,未依法以醒目方式标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5. 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便捷、较合理、不合理、不便捷、不科学、科学合理、较为科学合理、完整、强、较为完整、较高”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