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10 00:00:00

东台市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81-XHZB-G2024-0020

二、项目名称:东台市仙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京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中国(江苏)贸易自由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2562室

    被投诉人:东台市兴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东台市汇龙路东达翰林缘商铺12-104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286号

    当事人: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东台市东亭中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企业业绩 投标人具有垃圾筛分或环境整治类项目业绩,且日处理规模≧1000吨或总规模≧8万吨的业绩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本次采购设置的最高限价238元/吨计算,按照日处理≧1000吨相当于23.8万元/天,按照90天算业绩金额达到2142万元;按照总规模≧8万吨相当于业绩金额达到1904万元,试问一下设置如此高金额的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出于何种目的?\n该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案例(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成立。\n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投标人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构成对中小企业的严重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n同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答疑运用已经废止的(财政部令第18号)来回复,我司对企业业绩回复表示不满意,于是作出投诉。\n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项 综合实力 团队人员 1、采购需求部分中 本项目拟采用“开挖+原位筛分+筛分物资源化利用+场地生态修复”的处理工艺,新增1条陈腐垃圾处理生产线对东台市仙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约8.5万t陈腐垃圾(不含渗滤液)进行综合治理,陈腐垃圾设计筛分处理规模 1000t/d。而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市政公用工程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 日处理量≧800吨项目为大型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而本项目违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也就是建造师的能力不能胜任采购需求中筛分处理规模 1000t/d。\n2、且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环境或市容环卫中级工程师职称 此项目是市政公用工程中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苏职称办〔2021〕5号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系列职称中工程施工专业或具备环境中级工程师职称。

    投诉请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相关条款,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东台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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