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化硬件3年维保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924-JZCG-G2024-0004
二、项目名称:射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化硬件3年维保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被投诉人:射阳县妇幼保健院/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幸福大道32号/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射阳县妇幼保健院/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幸福大道32号/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已经立明品牌型号这样的招投标理应单一来源进行投标而采购人还要求厂家出质保函,既然采购人已经定品牌型号,那么质保函应该是厂家无条件提供,采购人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2、采购人已经规定了产品品牌型号,那么技术分就完全没有必要,就有多家投标人同产品同型号也不可能有其他参数,由此可见采购人不专业,编制文件不严谨,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3、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完整、相对完整、不得当、不完整、完美、合理、基本、不够详细、较粗略、较清晰、较为稳定、基本符合、较好、基本可行、优良、较好、较为稳定、基本符合、基本可行、较差、较为稳定、不合理、较弱、较低”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设置了重复评审、重复计分的不合理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的技术规格(技术性能)中已经设置了对全部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后又在其他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同产品的样品作为评审依据,此为重复评审、重复计分的不合理行为。
投诉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射阳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