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湖新城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ZJC2023-G-007-A
二、项目名称:苏州市太湖新城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新金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吴江经济开发区新浜路99号
被投诉人: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苏州姑苏区平泷路251号
相关供应商:扬州市海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仪征经济开发区景秀路8号
当事人:苏州市太湖新城医院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龙翔路以西,天鹅荡路以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扬州市海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江阴市顾山东宝厨房设备厂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拉低评标基础价,影响其他有效报价;评委打分不公平,主要是给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主观分打分过低、不合理。
投诉请求: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对于投诉事项一、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三。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苏州市财政局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