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26号)
投诉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杰
被投诉人1: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
主要负责人:武鸣
被投诉人2: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郑和中路118号D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
相关供应商: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石路186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
投诉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组织的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度江苏省免疫规划疫苗用冷库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TCC-2111AM372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为: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公司”)不符合资格条件;2、美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虚假《无重大违法行为声明》;3、中标公示中未公示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信息。
海尔公司在《质证记录》中表明:对上述投诉事项3予以撤回,将上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合并为:美菱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出具虚假的《无重大违法行为声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美菱公司予以处罚。
(二)投诉请求
认定美菱公司提供虚假承诺并对其予以处罚。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2月6日,招标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该项目开标、评标,共有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中标供应商为美菱公司。2022年1月6日,海尔公司向招标中心提出质疑。1月13日,招标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并于1月17日发布变更公告,变更中标供应商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公司”)。海尔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1月26日投诉至本厅。2月7日,本厅向疾控中心、招标中心和美菱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招标中心和美菱公司分别于2月8日、2月15日向本厅提交答复材料。
3月14日,本厅向海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海尔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厅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28个工作日 。
3月15日,本厅组织海尔公司、美菱公司、疾控中心和招标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共计1个工作日。
3月16日,本厅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药监局”)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通知书》。3月28日,收到安徽药监局第一分局的答复,共计9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显示: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
美菱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称,2021年12月29日安徽省政府已废止《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以下简称《听证规定》),美菱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时,相关处罚已经不构成较大数额罚款,美菱公司具备投标资格。
招标中心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汇报》称,招标中心已调查并核实美菱公司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行为声明》属于无效承诺,并将美菱公司的中标资格作无效处理,同时发布变更公告。
安徽药监局第一分局提供《关于协助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有关情况的复函》称:安徽药监局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对美菱公司作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械罚〔2021〕1-1号)。
皖药监械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美菱公司未将生产的YC-395EL(1)型医用冷藏箱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及未将生产的YC-395EL(2)型医用冷藏箱的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美菱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1500.00元……并处货值金额41500.00元10倍的罚款415000.00元……。
2022年1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文件的决定》(皖政〔2021〕59号,成文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该决定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听证规定》。故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听证规定》仍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正后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本厅经审查认为,美菱公司因违法经营于2021年7月8日被安徽药监局行政处罚罚款415000.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美菱公司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故美菱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的资格要求。因此,海尔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厅另查明,招标中心在处理该项目质疑阶段已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将中标供应商变更为澳柯玛公司。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海尔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因美菱公司中标资格已被取消,另行确定澳柯玛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不影响现有中标结果,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美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行为声明》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本厅将另行开展监督检查程序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将告知投诉人。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