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31号)
投诉人:衡阳智电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新星东路1号(白沙洲工业园区东部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楠
被投诉人1: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南京市清凉门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被投诉人2:江苏冠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5号宁川科技园2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冠林
投诉人衡阳智电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电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移动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000-JSGL-G2021-000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省监狱管理局及冠林公司未对质疑正面答复。
(二)投诉请求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江苏冠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林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智电公司表示,其于12月26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因未收到质疑答复,经对投诉书补正后,智电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投诉至本厅。3月15日,本厅向省监狱管理局、冠林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省监狱管理局、冠林公司分别于3月22日、4月1日向本厅提供答复材料。
2022年4月6日,本厅向智电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4月21日,本厅收到智电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2个工作日。
2022年5月6日,本厅组织智电公司、冠林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
省监狱管理局提供《关于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称:2021年12月27日,冠林公司将质疑函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省监狱管理局,该质疑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且质疑函没有署名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也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省监狱管理局未收到智电公司送达的任何书面质疑函。
冠林公司向本厅提供《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移动CT采购项目流程记录表》及《关于江苏监狱管理局CT采购项目需求不合理的质疑函》复印件称:智电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线下购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于12月26日向冠林公司提出质疑。冠林公司向本厅提供智电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该收据显示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事由为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
智电公司在向本厅提供的《投诉书质疑函时间证据材料说明》、《关于调查补正通知的说明》以及质证过程中均表示,其已于2021年12月26日安排员工将《关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CT采购项目需求不合理的质疑函》邮寄送达给冠林公司,因年后经办人员离职,邮寄凭证无法找到。智电公司在《关于调查补正通知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并向本厅提供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
经审查,质疑函中显示的送达主体为冠林公司,且未提供智电公司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厅认为,2021年12月14日智电公司购买获取招标文件后,于12月26日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智电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于2021年12月23日前提出,其质疑的期限已超过法定的7个工作日,即未对招标文件依法提出质疑。因此,智电公司的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