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2]第11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22-05-0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31号)


投诉人:衡阳智电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新星东路1号(白沙洲工业园区东部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楠

被投诉人1: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南京市清凉门大街188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被投诉人2:江苏冠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5号宁川科技园218

法定代表人:周冠林

投诉人衡阳智电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电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移动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000-JSGL-G2021-000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3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监狱管理局及冠林公司未对质疑正面答复。

(二)投诉请求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211126日,江苏冠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林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智电公司表示,其于1226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因未收到质疑答复,经对投诉书补正后,智电公司于2022314日投诉至本厅。315日,本厅向省监狱管理局、冠林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省监狱管理局、冠林公司分别于322日、41日向本厅提供答复材料。

202246日,本厅向智电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421日,本厅收到智电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2个工作日。

202256日,本厅组织智电公司、冠林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

监狱管理局提供《关于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称:20211227日,冠林公司将质疑函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省监狱管理局,该质疑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且质疑函没有署名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也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省监狱管理局未收到智电公司送达的任何书面质疑函。

冠林公司向本厅提供《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移动CT采购项目流程记录表》及《关于江苏监狱管理局CT采购项目需求不合理的质疑函》复印件称:智电公司于20211214日通过线下购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于1226日向冠林公司提出质疑。冠林公司向本厅提供智电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该收据显示日期为20211214日,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事由为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

智电公司在向本厅提供的《投诉书质疑函时间证据材料说明》、《关于调查补正通知的说明》以及质证过程中均表示,其已于20211226日安排员工将《关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CT采购项目需求不合理的质疑函》邮寄送达给冠林公司,因年后经办人员离职,邮寄凭证无法找到。智电公司在《关于调查补正通知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11214日,并向本厅提供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

经审查,质疑函中显示的送达主体为冠林公司,且未提供智电公司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厅认为,20211214日智电公司购买获取招标文件后,于1226日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智电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于20211223日前提出,其质疑的期限已超过法定的7个工作日,即未对招标文件依法提出质疑。因此,智电公司的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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