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2]第15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22-07-0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49号)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68

法定代表人:杜训祥

被投诉人1: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1

法定代表人:蒋锋

被投诉人2: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51

法定代表人:童恩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应急指挥窄带无线通信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43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21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鸿信公司的报价合理性澄清书面说明不予认可,将鸿信公司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的中标金额为20.08万元,远远低于该项目的预算,移动公司也对其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未将移动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诉请求

依法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

二、审查情况

采购中心于20211228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118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认为,鸿信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且其未证明报价的合理性,故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评审,该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为移动公司121日,鸿信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126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鸿信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18日投诉至本厅。221日,本厅向应急厅、采购中心、移动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移动公司、采购中心、应急厅分别于226日、31日、33日向本厅提供答复材料。

本厅于2022331日向鸿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46日,本厅收到其补正材料;本厅后分别于47日、428日向鸿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鸿信公司对该两次补正通知均未向本厅提供任何材料;本厅再次于524日、614日向鸿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分别于613日、620日收到其两次补正材料。共计补正55个工作日。

2022530日,本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现场的报价澄清情况进行核实。

2022613日,本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显示:1、预算金额为380万元;2、采购需求为在省本级建设1套交换控制中心(包含PDT核心网、网管系统、调度系统、录音系统),22频载PDT同频同播固定基站,1PDT室内分布系统,一套8载频PDT移动基站,1套互联网通网关,1公专融合系统,配备10PDT手持终端,10台多模手持终端,1台车载台和1台基地台。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分项报价表》显示:投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采购人需求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该项目8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为:移动公司20.08万元、江苏智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38万元、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54.4344万元、南京赛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6.268万元、南京威鸿商贸实业有限公司164.71万元、南京鑫梦研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9.99万元、鸿信公司0.000001万元(0.01元)、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290.7911万元。

1.关于评标委员会将鸿信公司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

鸿信公司投诉称,鸿信公司已对0.01元的报价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说明,中电鸿信提供的产品设备由制造商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免费赠送,鸿信公司无设备购买成本,评标委员会认定鸿信公司为无效投标缺少事实依据。

采购中心提供《关于鸿信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称,该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鸿信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鸿信公司对报价进行澄清说明,但鸿信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故评标委员会将鸿信公司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鸿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与服务赠送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经审查,鸿信公司在开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价格澄清时,其承诺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保质、保量、按期、安全的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

原评标委员会表示,评标现场已要求鸿信公司对其报价进行说明,但鸿信公司未对0.01元的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其0.01元的报价明显不合理。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因该项目的需求不仅为服务,还包括移动基站等硬件设施,评标现场鸿信公司也未对0.01元的报价作出合理性说明,其0.01元的报价不合理。

本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鸿信公司0.01元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其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未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且该项目采购的内容包括PDT移动基站、车载台和基地台等硬件设施,鸿信公司0.01元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故评标委员会在其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时,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鸿信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关于移动公司20.08万元中标的问题。

鸿信公司投诉称,评标委员会要求鸿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投标人作出价格澄清说明,认定鸿信公司为无效投标,但未将移动公司作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明显是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移动公司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函》称,该项目8名投标人中有5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集中在19-55万,移动公司20.08万元的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移动公司在该项目中的主要设备厂商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公司),海能达公司以成本价格向移动公司提供全套软硬件设备,经过对项目的设备质保及培训费用,流量卡、施工和服务等费用整体评估,移动公司认为20.08万元的报价属于合理报价。

海能达公司向本厅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配合取证材料说明》称,该项目中移动公司提供的软硬件主要由海能达公司开发和生产,该项目所涉及系列产品对于海能达公司只有直接成本,移动公司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海能达公司所生产的直接成本。

原评标委员会表示:通过对参与投标的8名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横向比较,有5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19万元-55万元之间,故评标委员会认为30万以下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已要求报价在30万元以下的投标人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并对其《投标分项报价表》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审查及评审标准均一致,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1、参与投标的8名供应商中,除鸿信公司报价0.01元,剩余7名供应商中有5名供应商的价格在19-55万之间,移动公司20.08万元的报价在合理区间之内;2移动公司给出了《厂家报价证明》及报价澄清说明,可明确看到其生产厂商的报价明细;3移动公司的投标报价由硬件价格与软件价格组成,厂家以成本价格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全套硬件设施,移动公司提供的软件为标准套件,成本应当已分摊。

经审查,移动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PDT核心网、网管系统、录音系统等各项报价均提供了明确价格。

本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海能达公司已对移动公司的投标报价及项目成本情况提供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认可,鸿信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移动公司的报价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主张。因此,鸿信公司的该项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鸿信公司的上述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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