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14号)
投诉人: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小任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轩
被投诉人:镇江金学问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一区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
相关供应商:江阴市威斯特智能遮阳窗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马
投诉人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莱菲公司”)对镇江金学问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学问公司”)及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组织的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司法警官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三次招标)[项目编号:JSHX-GK-(2021)00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价不到项目预算的一半,中标单位无法实施项目,其提供的样品材质与检测报告不一致;
2、中标单位提供的面料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符;
3、中标单位提供的卷帘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符;
(二)投诉请求
确定中标结果无效。
二、审查情况
2021年9月26日,金学问公司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10月9日,金学问公司发布该项目变更公告。11月1日、11月7日、11月15日,沃莱菲公司先后向宏信公司提交质疑函及质疑函补充材料。宏信公司先后于11月5日、11月30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沃莱菲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投诉,经对投诉书补正后,本厅于12月22日对投诉予以受理。12月28日,本厅向金学问公司、司法警官学校、江阴市威斯特智能遮阳窗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金学问公司、威斯特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2022年1月28日,本厅向沃莱菲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沃莱菲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补正材料。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已由金学问公司招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该项目招标人为金学问公司。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向本厅提供《情况说明》称:江苏方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集团”)是由省政府授权成立并委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公司下属32个二级全资子公司,其中金学问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非学历技能培训,经营场所为司法警官学校。2021年4月19日,方源集团下达集团2021年度投资计划(苏方源〔2021〕30号),批准同意金学问公司采购窗帘、课桌椅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所需资金1795万元由方源集团核拨,采购形成的资产列入金学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金学问公司向本厅提供《关于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称,《镇江金学问教育有限公司关于承保设备采购项目方案的请示》明确:建设资金由方源集团追加投资形式扶持解决。
《镇江金学问教育有限公司关于承保设备采购项目方案的请示》显示:1、根据方源集团下达的2021年度投资计划,同意金学问公司实施该项目的采购;2、设施设备采购方案清单中包括窗帘;3、建设资金由方源集团以追加投资形式扶持解决。
经审查,包含本项目在内的相关项目总投资1795万元,系由方源集团向金学问公司出资,故该项目未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该项目采购人为金学问公司,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列入金学问公司固定资产,该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且该项目未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