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对在省财政厅设立的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代理机构的16个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逐项打分,做出评价。
(三)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的,“专家库”系统自动锁定其被抽取资格,待评价工作完成后恢复。
(四)评审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且查证属实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将定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并作为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社会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参考指标。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评审专家的18个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逐项打分,做出评价。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专家库”系统自动锁定其抽取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恢复。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且查证属实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评审专家抽取概率与履职评价结果关联、实时调整,评价得分较低者将适当降低抽取概率。
三、档案保管
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指标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