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的重要意义,为支持我省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主要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开展融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共担。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融资并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服务及贷款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金融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贷款。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融资风险。
(三)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各设区市、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开展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地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业务模式
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合同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或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苏采云”系统建设“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和“苏采云”系统建设在全省推广应用,为参与融资各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通过技术手段将金融机构与融资供应商约定的账户指定为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融资回款账户,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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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融资需求且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2
.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线上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及具体方案(包括产品名称、申请条件、业务流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审批时限、优惠承诺、风控措施等)、与中征平台对接情况。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实行应贷尽贷,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2)加快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自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
(3)降低融资成本。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供应商执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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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主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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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融资意向。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联系意向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填写意向金融机构名称,并将收款账户空置。2
.发起融资申请。
采购人在“苏采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后,系统自动将有融资需求的合同推送中征平台。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征平台(网址:https://www.crcrfsp.com)向意向金融机构在线提出融资申请。中征平台将融资申请、相关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文本等推送意向金融机构线上融资业务平台。3
.审核融资申请。
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在双方签订融资协议后,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线上融资业务平台填报融资成交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和中标、成交金额,中标公告编号和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采购人名称,金融机构名称、融资金额、利率等),连同融资回款账户推送中征平台。4
.管理融资账户。
中征平台将金融机构推送的融资成交信息和融资回款账户自动推送“苏采云”,“苏采云”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增加融资标记,并自动将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唯一收款账户推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5
.发放融资贷款。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起提款申请,金融机构确认融资回款账户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融资回款账户不得变更(除法院冻结该回款账户等特殊情况外)。6
.归还融资贷款。
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收回贷款。四、各方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必要信息,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省财政厅推动将“政采贷”融资产品纳入“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政采贷”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服务。制定流程规范,开辟绿色通道,配备专门团队,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协议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变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采购人。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除融资回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六)采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采贷”融资指引条款,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积极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宣传引导,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稳妥有序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并按融资协议追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视情将相关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失信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融资业务合作资格。采购人不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融资服务、不按时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采购合同或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推广。省财政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设立“政采贷”专区,发布合作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政府采购各方普及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努力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覆盖面。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财政厅将把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范围,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定期统计、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唐志龙,025-83633063;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李敏,025-84790097。
省 财 政 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