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1〕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现对全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纠纷裁决行为,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纠纷,是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作为对政府采购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是政府采购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实施意见》列为重点的一项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94号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近年来,个别地区把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内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从财政部门划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二、依法规范裁处政府采购纠纷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纠纷裁处时,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94令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级别、受理时限,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严格按照投诉书登记、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质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送达等程序,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为了便于各地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我厅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苏财购〔2018〕3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苏财购函〔2020〕22号),供各地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参考。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切实推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财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同本单位法规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组织法律顾问、法规机构等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提出意见。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
(二)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与投诉有关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矛盾。
(三)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发现各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代理机构、专家等相关当事人,并记入信用记录。
四、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落实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组织公职律师论证等方式,提升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投诉处理、送达及文书使用制度。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利用案例探讨、专题培训和印发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加强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水平和效率。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法规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水平。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